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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医疗期内解约是否需赔偿?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7-25) 浏览 202

因病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案例概要】赵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1日期间,赵某因患病住院治疗,12月1日出院后继续在家休养,未返回工作岗位。2011年12月15日,该公司单方面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应依法顺延。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结束。本案中,赵某的医疗期尚未届满,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该解约决定应被撤销。

同时,公司还应依法支付赵某病假期间的工资及医疗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已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应依照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九十一条则指出,用人单位如有克扣工资、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或解除合同后未支付经济补偿等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进一步明确,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合同应自动延续至相关期限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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