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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及时缴纳电费 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7-25) 浏览 145

案情简介:公司未及时缴纳电费

被告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向原告某供电有限公司申请供电,双方于2017年1月9日订立《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并在之前的2015年6月10日签订了《电费结算协议》一份。合同对用电地址、用电性质、用电容量、供电方式、供电质量、电能计量、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电,但自2017年4月起,被告未及时交付电费,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给被告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停电通知函,告知其2017年4月份电费71744.94元应在本月25日前缴纳。被告于2017年4月26日承诺在本月29日给付该月电费,因被告未履行其承诺,原告于2017年4月29日对被告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停电。2017年5月8日,原告某供电有限公司以律师函方式向被告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催缴所欠电费未果。计算至2017年6月2日,被告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某供电有限公司当年4月电费71744.94元,应缴纳违约金6744.02元;5月电费42580.15元,应缴纳违约金1107.08元,二个月电费、违约金共计122176.19元。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电费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及《电费结算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供电,已依法履行了合同应尽的义务,被告用电后未及时交付电费,已构成违约,除应补交电费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而,原告某供电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电费114325.09元以及计算至2017年6月2日止的违约金7851.10元和要求被告对电费违约金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交额的千分之三计算;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本案中,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某供电有限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合同中对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电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现用电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不交付电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故某供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缴纳电费及相应违约金。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未及时缴纳电费 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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