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 何种情形可确认婚姻无效
案情简介:因婚姻登记瑕疵而主张婚姻无效
王某与陈某系事实上的叔嫂关系。2004年6月28日,原告王某与陈某的哥哥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因陈某的哥哥当时无身份证,故借用陈某的身份证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是陈某的,但照片是陈某哥哥的)。在得知该行为违法后,王某于2008年1月28日诉至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王某与陈某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婚姻登记瑕疵应提行政诉讼
本案不能因婚姻登记上的瑕疵而主张婚姻无效。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做了明确规定,不能随意进行扩大解释。因此,对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从符合无效婚姻要求的几类法定情形来处理,不能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随意确认婚姻无效。本案性质上不属民事诉讼而应为行政诉讼。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告之其可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说法:何种情形可确认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对婚姻无效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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