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离婚就与他人结婚 本应无效的重婚为何又有效
案情简介:尚未离婚就与他人结婚
原、被告于2006年7月经婚介所介绍相识,2007年4月4日自愿登记结婚,2009年10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潘某2。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经济问题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得知被告与案外人陈某于2004年4月16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6日协议离婚,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确认原告、被告的婚姻无效;2.非婚生女潘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50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案外人陈某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原告登记结婚,构成重婚,原、被告婚姻关系当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与陈某已于2007年12月6日解除婚姻关系,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哪些情形下重婚有效
依照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有两种情形:
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
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针对第一种情形,如果在当事人起诉之前对方已经和先婚配偶离婚,或者先婚配偶已死亡,则先婚已无效,该重婚行为转变为有效婚姻。
而对于第二种情形,由于当事人只是以夫妻名义和他人同居,并未领取结婚证,本身就是一种无效婚姻,不会自动转换为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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