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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赠与房产能否撤销?法院判决明确解释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80

案情简介:请求确认婚内赠与房产撤销行为的效力
2004年,王某以全款方式购买了位于xx区xx号的房屋。2005年7月18日,王某与叶某登记结婚。2005年9月26日,该房屋取得所有权证,登记在王某名下,为王某单独所有。2009年3月12日,为挽救婚姻关系,王某与叶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将该房屋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然而,协议签订后,叶某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某随即向叶某发出《撤销赠与告知书》,主张撤销该赠与行为,但叶某未予同意。2012年4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撤销2009年3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的行为有效。

法院判决:
涉案房屋的产权人登记为王某,其于2009年3月12日与叶某签订的《协议书》实质为婚内赠与协议,即将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由于该赠与尚未完成权属变更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王某已明确作出撤销意思表示,且房产权属未发生变更,因此其主张具有法律依据,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确认撤销行为有效。

律师说法:
婚内赠与房产后,赠与人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若不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共有时,该行为构成婚内赠与。在司法实践中,此类赠与协议可参照《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的,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由此可见,在房产尚未完成权属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赠与人有权撤销婚内赠与协议。因此,王某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被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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