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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只写妻子名字离婚能否分割?举证关键影响权益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85

2001年9月,余先生大学毕业后来到广州,与同事廖小姐相识并迅速陷入热恋。一年多后,两人决定在广州共同建立属于他们的小家。然而,面对高昂的房价,他们只能精打细算、省吃俭用。幸运的是,双方父母都理解他们的处境,愿意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2003年12月,他们凑齐12万元首付款,购置了一套位于东圃的房产,并搬入新居,随后也领取了结婚证。

然而,好景不长,今年年初,夫妻感情破裂,最终选择离婚。在离婚过程中,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问题浮出水面——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廖小姐的名字。余先生当初出于表达爱意和承诺忠贞的考虑,坚持将房产证写在妻子名下,希望以此作为爱情的象征。但没想到,这却成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一个难题。

妻子请来的律师指出,由于房产证仅登记在廖小姐名下,离婚后该房产应视为她的个人财产,余先生将不再拥有共有权,必须另寻住所。余先生对此感到不解,他表示,除了双方父母各出资两万元外,其余房款均来自他们的积蓄,自己至少占了四成的出资比例。“当初是想表达忠贞,但没想到会变成这样。难道我不能享有房产的权益吗?至少我父母出的钱,也该归还给他们吧?”

事实上,房产证上的登记人姓名,以及购房时的出资方式,都会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产生重要影响。对于未婚情侣共同购房的情况,通常存在三种模式:

1. 双方按一定比例各自出资,共同支付首付款,并一起承担月供;
2. 由一方单独支付首付款,但双方共同偿还贷款;
3. 由父母出资支付首付款,子女则在婚前或婚后共同承担还贷义务。

在这些不同情形下,若情侣尚未结婚便分手,或虽已领取结婚证但最终离婚,房产的归属、出资的返还以及贷款的承担等都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房产证上登记的姓名,也直接影响到双方在分割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针对余先生的情况,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房产证登记在廖小姐名下,该房产在离婚时应视为她的个人财产,未还清的贷款也属于她的个人债务。但如果余先生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婚前曾共同出资,或在婚后参与还贷,那么他有权要求廖小姐返还相应的首付款及已偿还的贷款部分。

此外,若余先生能证明其婚前出资是基于双方对房产为共同财产的共识,那么即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贷款债务也应视为共同债务。

这些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尚未登记结婚的情侣。余先生父母在婚前出资的两万元,按照《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应视为对余先生个人的赠与,除非有明确表示是赠与双方。因此,若余先生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他可能只能拿回自己实际出资的部分,而无法主张房产的共有权或房产增值部分的权益。

由此可见,房产证的登记方式、出资比例及举证责任,都会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在现实生活中,这类问题较为常见,建议在购房前就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提前做好法律规划,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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