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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者负主责,肇事车险仍需赔偿全解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29) 浏览 180

案情回顾:2005年6月25日,被告吴某驾驶车辆在北京市房山区将阎某某撞伤,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8日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吴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阎某某则负主要责任。此外,吴某曾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阎某某的亲属遭受经济损失共计391,288.87元,吴某已先行支付阎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18,885元人民币。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阎某某的亲属遂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最终判决永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0万元人民币,同时判令吴某对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不以被保险人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对于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则应由机动车一方按照其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应将永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而吴某则需对超出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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