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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解除 户口未迁出是否还能享受村民待遇?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79

案情简介:
2001年7月,李某夫妇与长安区某村村民连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后,李某夫妇及其子女将户籍从大荔县迁至长安区某村。然而,2009年因李某夫妇与连某难以共同生活,双方协商解除了该协议。2012年7月,该村组向本组每位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40000元,却拒绝向李某夫妇及其子女分配。李某夫妇遂提起诉讼,要求获得相应补偿。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征地补偿款是对土地所有人的补偿,应由土地共有人共同享有。李某夫妇虽因遗赠扶养协议迁入该村户籍,但其户籍登记时间早于被告村组征地款分配方案所规定的统计时间,且在迁入后并未迁出,因此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时,他们也未在其他地方享受村民待遇,依法应享有与本组其他村民同等的补偿权利。因此,法院判决原告所在小组承担给付责任,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近年来,围绕村民待遇的纠纷,多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的补偿费分配有关。从法律角度来看,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种补偿,其发放应以成员资格为依据。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若相关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则视为无效,不能作为剥夺村民应得待遇的依据。

在我国农村,认定村民资格的主要依据是是否拥有该村集体的户籍。本案中,李某夫妇虽因遗赠扶养协议迁入户籍,但在未迁出的情况下,仍属于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村民待遇。因此,其在征地补偿款分配中应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

以上是关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解除,户口未迁出能否享受村民待遇”的案情介绍,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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