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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协议履行引纠纷 赡养费主张是否超诉讼时效?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65

案情简介:
张某与许某系母女关系,张某共有两名子女。2001年5月,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张某将其名下的一处住宅过户至许某名下,许某同意自每年租金中支付张某生活费,金额为每年5000元,自2001年5月起支付,直至张某去世为止,付款时间为每年6月10日。该协议经公证处公证。此后,该住宅被征收,许某领取了相应的补偿款。2011年8月,许某通过银行向张某汇款10000元。2011年9月,张某以儿子许某某的名义购买墓地,支付墓穴费及管理费共计28800元。2013年8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支付2001年至2013年期间的生活费共计65000元。许某则抗辩称其已履行全部义务,且张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该协议实质为原、被告之间关于赡养的约定,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法院判决许某向张某支付生活费共计55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

律师说法:
随着社会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以房养老”作为一种新型养老方式逐渐受到关注。本案中,张某与许某签订的协议即为典型的“以房养老”形式。该协议本质上是双方对赡养义务的合意,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因此,其履行不应简单地适用合同纠纷中的诉讼时效规则。
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被赡养人持续主张赡养费是合理且常见的行为。张某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理应得到子女在经济和精神上的支持与照顾,不应因其未及时主张权利而免除子女的赡养责任。
此外,关于张某生前购买墓地的行为,作为子女确实负有妥善安置父母的义务。但若双方未就相关安置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该事宜可在张某去世后另行协商处理。因此,法院未认定张某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以上是关于“以房养老”协议履行引发的赡养费纠纷案例的介绍,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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