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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拼装农业机械致交通事故,组装人和厂家是否应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7-30) 浏览 134

2009年11月27日,原告购买了被告万登堂自行拼装的手扶拖拉机,价格为10800元。2009年11月28日9时许,原告的雇员崔寿培驾驶该车辆运输树木,行至金宝南线宝应湖农场七大队境内路段时,车辆左前轮突然脱落,导致车辆失控翻覆,崔寿培不幸当场死亡,车辆亦受到损坏。

2010年1月6日,金湖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指出,崔寿培的死亡是由于车辆车轮脱落引发的交通事故,其本人无任何违法行为或过错,事故被认定为意外,崔寿培无责任。

2009年12月1日,原告与崔寿培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向其亲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48000元。随后,经金湖县涂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实际赔偿了死者家属各项费用248000元。

本案中,雇员崔寿培在雇佣活动中因所驾驶的手扶拖拉机传动半轴与轴套的定位锁止螺栓缺失,导致车辆失控,最终造成人身伤亡。原告作为雇主,已依法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48000元,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有人民调解协议等证据予以佐证,应予以认定。原告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偿。

被告万登堂不具备组装手扶拖拉机的法定资质,擅自进行非法拼装,并更换了原厂部分部件,其组装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导致了人身伤亡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兴化拖拉机公司作为手扶拖拉机底盘的生产厂家,根据司法部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该车辆的车轮脱落是由于传动半轴与轴套的定位锁止螺栓缺失所致,且与装载行为无因果关系。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车轮毂和驱动轮半轴鉴定报告》进一步指出,驱动轮半轴的外径和硬度均低于图纸规定标准,车轮毂孔径则大于图纸要求,表明被告兴化拖拉机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法院走访相关专业人员分析后认为,这些质量瑕疵可能导致定位锁止螺栓松动脱落,因此被告兴化拖拉机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原告金义祥明知被告万登堂不具备组装资质,仍将其组装的拖拉机购买并用于运输,且在未进行安全检测的情况下非法套用车牌上路,其行为亦存在过错,应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酌情认定原告金义祥承担35%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万登堂承担45%的责任,被告兴化拖拉机公司承担20%的责任。以上分析涉及“组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非法拼装农业机械致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责任”等相关法律问题。如您对此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意见,并协助您进行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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