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担保责任如何承担?案例解析与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担保责任如何认定
曹某因承建某小区工程项目,需租赁钢管、扣件等建筑材料。2014年11月15日,曹某与某物资公司签订了一份《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约定曹某向某物资公司租用钢管、扣件用于该工程,租期自2014年11月15日起,租金按月计算,钢管为每月68元每吨,扣件为每月0.18元每套,租金需在每月30日前支付。合同还规定,若曹某未按时支付租金,应按每日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若租赁物发生缺失,应按归还时的市场价进行赔偿。此外,合同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也进行了约定,并由某公司作为担保人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某物资公司依约交付了租赁物,曹某也陆续支付了部分租金。但截至目前,曹某仍拖欠租金129478元。同时,曹某损毁了3.4016吨钢管,价值8504元;损毁扣件及套筒2230套,价值7805元;损毁顶托21只,价值252元,合计损失16561元。经某物资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曹某支付租金及赔偿损失,并要求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某物资公司与曹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某物资公司已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曹某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的责任。同时,曹某损毁的租赁物已由其确认,某物资公司据此主张租金及赔偿费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某物资公司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法院认为该标准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故支持其请求。但因该违约金已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法院判决后续利息从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至于某物资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因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费用由曹某承担,法院认为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担保责任,某公司在租赁合同上作为担保人签字盖章,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其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某公司应对曹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未约定担保方式应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某物资公司与曹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履行各自义务。曹某未按约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某公司的担保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其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因此,某物资公司有权要求某公司对曹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及担保方式,以避免纠纷。如遇合同履行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