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专车致人伤残,谁应承担责任?滴滴公司是否应担责?
滴滴专车致人伤残
2014年12月11日,滴滴专车司机罗先生驾驶一辆小轿车由东向西行至朝阳区机场辅路东营路口时,与一辆由北向南方向驶来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当时坐在电动车后的苟先生倒地受伤。经诊断,其为左胫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左膝后交叉韧带等多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由于事发路口不能调取监控,交管部门无法确定事故责任,只好建议双方到法院诉讼。于是,受伤男子苟先生将罗先生、车辆所属的租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2万余元。
9月本案第一次开庭时,经罗先生申请,法庭追加了他所属的劳务派遣公司冠华英才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据劳务公司方面讲,他们算是罗先生的实际用人单位,“滴滴”所属的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是实际用工单位。本案在日前正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五被告一致认为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昨天,除了专车司机小罗,滴滴公司(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向“滴滴”提供涉案车辆的租车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为“滴滴”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冠华英才公司,也到庭参加诉讼。五被告一致认为,原告搭乘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当时的驾驶人小刘是原告的亲戚,17岁,未成年,44岁的原告作为成年人,乘坐这样的车辆,放任危险的发生,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冠华英才公司代理人称,原告所驾驶的车辆没有牌照,驾驶人员17岁,也没有取得法定的F本驾驶执照,至少承担60%的责任。
叫车平台难以撇清责任
我们法邦网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若雇员是属于劳务派遣,那么应当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叫车平台的经营者。
叫车平台已不是简单的信息提供者的身份,作为组织者、管理者,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叫车平台不能撇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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