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妻子”能否分割交通事故赔偿款?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解析
案情简介:
黄某与李某乙于2010年相识并开始恋爱关系,二人在同居期间于2013年8月生育女儿李某丙,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2月,李某乙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随后,李某乙的父亲李某甲、女儿李某丙及儿子李某丁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事故责任方的赔偿款共计50余万元。其中,李某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1万余元由黄某代为领取,其余赔偿款均由李某甲领取。黄某认为,自己与李某乙以结婚为目的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且因李某乙的死亡遭受了重大身心伤害,生活陷入困境,因此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视为其与李某乙的共同财产,不属于遗产,自己有权与其他近亲属平等地参与分配。为此,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甲返还相应赔偿款。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事故责任人基于其过错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补偿,以及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所作出的赔偿,其权利归属应为死者的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或与死者无亲属关系的第三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黄某与李某乙虽在同居期间共同生育了女儿,但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故黄某不属于李某乙的近亲属,依法无权参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分割。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根据中国《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结婚之日起至一方死亡或离婚为止。在此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该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在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处分共同财产,属于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黄某与李某乙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不具备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也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赔偿,应归于死者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黄某无权主张分割该部分赔偿款。
以上是关于“准妻子”起诉分割交通事故赔偿款的案例介绍,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婚姻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