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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散步被狗撞倒致10级伤残 狗主人被判赔12万元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8-01) 浏览 124

男子散步被狗撞倒致10级伤残

男子晚上在绿道散步,谁知被一条大狗从背后撞倒,造成十级伤残。他起诉后,法院判狗主人赔偿12万元。

2016年5月某日晚9点,洪山区男子段某在南湖一绿道上与同事散步,边走边聊天。突然,一条白色的金毛犬从背后冲上来,将他撞倒在地,随后他发现自己的腿没法动弹。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为伤残十级。

今年2月14日,洪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狗主人胡某称,原告段某当时也带了狗,但没有使用牵引绳,其受伤与两条狗嬉闹不无关系,原告自身没有注意到安全防护。

段某的同事邱某作为证人回忆,当时看到一只狗突然冲出来,撞到段某的腿,段某随即倒在地上,后扶都扶不起了,大家觉得伤得比较严重,赶紧报警并送医。昨日记者获悉,洪山区法院审理此案,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胡某赔偿段某12万元。

宠物致人伤亡如何赔偿

动物致人损害,主要指的是以下两种情形:

(1)饲养的动物基于其自身的本能而造成的损害,比如犬咬人、牛吃庄稼。

(2)不是在人的有意识的强制或驱使下,而是因外界的刺激激发了动物的本性所为,比如,马因受惊失去控制,狂奔伤人。

动物致人损害的发生,通常是基于饲养人或管理人在动物的管理或控制上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因动物自身的动作所造成的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不作为。

因此,如果饲养的动物在人的驾驭、支配或诱使下造成损害,就不属于动物致害,比如鹦鹉在人的驯养和教导下传播他人的隐私;这时的动物已经成为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属于人为加害,应依一般侵权行为加以处理。

但就动物的本能而论,动物积极、主动的举动固然可以构成动物致人损害,动物的消极举动(牛静卧于铁轨致火车倾覆)有时也可以构成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因带有某种传染病菌而致人损害,是否构成动物致人损害,应区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假如传染病菌具有较高的传染性,传染的途径很多,动物带有传染病菌感染他人只是其中的一个传染途径,此时应认定为损害是由动物以外的传染病菌造成的,而非动物致人损害。假如传染病菌为饲养动物所属类别所特有,或该类动物带有传染病菌是传染病菌传播的主要途径的,动物带有的传染病菌致人损害应认定为动物致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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