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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散步遭金毛犬撞倒致十级伤残 狗主人被判赔偿12万元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8-01) 浏览 170

男子散步被狗撞倒致十级伤残,法院判决狗主人赔偿12万元。2016年5月某日晚9时许,洪山区男子段某与同事在南湖绿道上散步,边走边聊天。突然,一只白色金毛犬从背后冲出,将他撞倒在地,导致其腿部无法活动。随后,段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案件于今年2月14日由洪山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胡某辩称,段某当时也带着狗,但未使用牵引绳,其受伤与双方宠物嬉闹有关,且段某自身未注意安全。段某的同事邱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称当时看到一只狗突然冲出撞到段某腿部,导致他倒地无法起身,众人随即报警并送医。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法院判决胡某赔偿段某12万元。

关于宠物致人伤亡的赔偿问题,通常涉及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认定。动物致人损害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动物基于自身本能造成的损害,如犬咬人、牛毁庄稼等;二是因外界刺激引发动物本能行为导致的损害,如马受惊后失控狂奔伤人。

动物致人损害的发生,通常是因为饲养人或管理人未能尽到对动物的管理与控制义务,属于动物自身的动作所致,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此过程中表现为不作为。因此,若动物是在人的驾驭、支配或诱使下造成损害,如鹦鹉被训练后泄露他人隐私,则不构成动物致害,而是属于人为加害,应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

但若动物因自身积极主动的行为造成损害,或因消极状态(如牛静卧于铁轨上导致火车倾覆)引发事故,也应认定为动物致人损害。此外,若动物携带传染病菌致人损害,是否构成动物致害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传染病菌具有高度传染性,且传播途径多样,动物携带菌种只是其中一种方式,则应认定损害由传染病菌造成,而非动物本身。反之,若该类动物本身具有特定传染病菌,且该菌种是主要传播途径之一,则应认定为动物致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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