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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未明确履行顺序如何处理?同时履行抗辩权详解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1) 浏览 125

案件简介: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月4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中明确了房屋的地址、面积及价款等信息,并约定原告应在签约当日支付购房款20万元,剩余17万元则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同时约定被告应在2011年11月将房屋正式交付给原告。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已向被告丁飞支付了20万元购房款。此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其中一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95000元,该笔借款用于抵扣部分房款。经查,两被告在2011年11月前已将房屋的二楼交付原告使用,但一楼尚未交付,且房产过户手续也未办理。(案例索引:(2012)海民初字第0840号)

裁判结果: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本案中,房屋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然而,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产权过户的具体时间,仅规定原告在过户时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因此,根据合同法原则,双方应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有权在被告未完成房屋交付及过户手续前,拒绝支付剩余房款。

律师说法: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及其法律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该抗辩权在实际履行中的法律效力。合同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有时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法律的作用之一便是填补合同漏洞,明确双方责任。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为了解决在合同未明确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前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若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2、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请求;4、对方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

在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对履行顺序约定不清,法律上无法判断应由哪一方先履行义务。因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应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在被告未完成房屋交付及过户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房款,这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形。同时,需注意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其并不消灭对方的请求权。如果一方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其自身也必须同时履行相应义务。因此,若原告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且被告未履行其义务,原告无需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买卖合同中未明确履行顺序的情形,应按照同时履行的原则处理。在实际操作中,若发生纠纷并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建议当事人事先咨询专业合同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明确法律适用及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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