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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男孩拾金不昧劝阻妈妈据为己有并报警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72

5月12日上午,南京中华门派出所接到一名10岁小男孩乐乐(化名)的报警,称自己在公园捡到了一个陌生人的包,希望民警帮忙找到失主。据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当天上午,乐乐和妈妈黄女士一起在公园散步。黄女士发现地上有个包,打开后发现里面有一件衣服和200元现金。她本想拿着钱和儿子一起离开,却没想到被儿子及时制止。

乐乐认真地告诉妈妈,老师说过捡到钱要交给警察叔叔,不能直接拿回家。黄女士被儿子的懂事所打动,感到既羞愧又感动,于是决定让他自己尝试拨打110报警。乐乐在电话中向民警说明情况,表示自己不知道派出所的具体位置,希望警察能到现场来取钱,他也会帮忙看护好这笔钱。

不久后,民警赶到现场,乐乐开心地从妈妈手中接过200元,亲手交给了民警。黄女士也向民警表达了自己内心的感动,她表示,自己从小听着《一分钱》这首儿歌长大,却从未想过自己会成为那个“捡钱”的人。这次是儿子给她上了一课,虽然金额不大,但儿子的行为让她感到非常骄傲。

10岁男孩拾金不昧劝阻妈妈据为己有并报警插图

民警对乐乐拾金不昧的行为给予了高度赞扬,并提醒市民,捡到他人遗失的财物应及时报警,交由警方处理。如果拒不归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根据《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此外,《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责任妥善保管遗失物,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或灭失,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拾得人不能将他人遗失的物品据为己有,而应积极寻找失主或上交相关部门。

如果失主前来领取遗失物,拾得人可以要求其支付必要的费用,如交通费等,但不能要求报酬。不过,根据《物权法》第112条,如果失主曾公开悬赏寻物,拾得人有权要求其支付承诺的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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