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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消费32元却被刷3200元 超市监控缺失引纠纷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60

王先生在南京惠东百货超市消费时,仅支付了32元,却在信用卡账单上显示消费金额为3200元。他通过打印的消费记录,确认了消费的时间和地点,随后前往超市询问具体情况。超市老板惠先生表示,王先生当时购买了烟酒,共计3198元,还拿了两包口香糖,因此刷了3200元。王先生则回忆称,他在购买酒类后,店员用扫码枪刷了卡,并喊出“32”这个数字,随后让他输入密码并签字。由于习惯性操作,他并未仔细查看金额,直接签字确认。

然而,惠先生认为王先生的说法缺乏依据。他指出,刷卡时POS机明确显示了3200元的金额,且王先生本人也签字确认,因此交易是合法有效的。根据超市的付款流程,顾客在刷卡时必须签字以确认消费金额,收银员还会在交易凭证上用圈标提醒顾客注意金额。他强调,自己当时就在交易凭证上画了圈,已尽到提醒义务,王先生也亲眼看到并签字,因此不存在任何问题。

随着争执升级,王先生提出查看超市的监控录像,以核实交易过程。但令人意外的是,监控中并未显示他购买酒类的全过程。双方因此陷入僵局,矛盾不断加深。2014年2月下旬,王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惠先生及朱女士夫妇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30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王先生在法庭上强调,自己在签字时并未查看金额,而是听从店员的提示才签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案中,若超市无法合理解释为何不提供监控录像,法院可推定王先生的主张成立。最终,法院将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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