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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谁是适格原告?租赁纠纷案例解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8-02) 浏览 195

案情简介:2014年1月25日,某广告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户外广告牌租用协议,约定由某广告公司将广告牌出租给某公司使用,租期为一年,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年租金为145,000元,分两期支付。协议规定,广告牌挂设后支付第一期租金的80%,即116,000元;剩余20%的租金29,000元应在2015年1月1日前结清。协议签订后,某广告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然而,某公司未按期支付第二期租金29,000元。某广告公司作为个体工商户,已于2016年5月25日注销,甘某为其注销前的经营者。同时,某公司于2014年7月1日经工商登记变更为某2公司。法院判决:支付租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广告公司与某公司之间的户外广告牌租用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某广告公司已按协议提供广告牌,某公司应依约支付租金。由于某广告公司已依法注销,而甘某作为其注销前的经营者,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其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此外,某公司已变更为某2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前的债务应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因此,甘某请求某2公司承担支付租金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判决被告某2公司向甘某支付租金29,000元。律师说法:谁是适格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某广告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户外广告牌租用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承租人某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然而,某广告公司已注销,甘某作为其注销前的实际经营者,对合同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因此其具备适格原告的资格。以上是关于“公司已注销,谁是适格原告”的案例分析。如遇到相关法律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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