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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侵权人如何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03) 浏览 166

案情简介: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2016年3月22日19时许,某县房山镇库北村东西方向的水泥路东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骑自行车经过此处的周某不幸身亡。事故发生时,张某驾驶的三轮汽车与谭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先后经过事故现场,两车均装载树木。经交警部门调查,未能查明事故的具体成因。另查,张某与谭某的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

法院审理:多人连带赔偿
法院认为,张某与谭某的车辆均从事货物运输,并先后经过周某死亡的事故现场,存在导致事故的潜在可能性。由于无法明确确定哪一方是实际致害人,且两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并非侵权人,依法应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谭某在交强险之外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侵权人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数人之间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各自实施了具有危险性的行为,且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而无法明确具体加害人,则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本案属于特殊情形下的多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之外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案例介绍了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侵权人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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