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拾金不昧归还钱包 失主送全年免费早餐感谢
5月22日晚,渑池居民李瑜的钱包在县城遗失,内有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会员卡及1800元现金。发现钱包丢失后,她焦急万分,便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希望有人能归还。然而,数日过去,仍未有人联系她。5月23日清晨,李瑜接到一位女士的电话,称她的丈夫捡到了钱包。随后,李瑜前往与这位女士见面,成功取回了自己的钱包,所有物品和现金均完好无损。
经打听,李瑜得知这位女士的丈夫名叫王成武,是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环卫大队的一名环卫工人,隶属于渑池县广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了表达感谢,李瑜还赠送给他一张“百年永和豆浆爱心卡”,并表示:“一年365天,请您免费来我们店吃早餐!”当天,得知王成武拾金不昧的事迹后,渑池县广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春红立即奖励他500元红包。
拾到他人遗失物是否可以不还?并非每个人都会像王成武那样主动归还,因此这一问题值得探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9条(原《物权法》第10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有义务将遗失物归还原主,若原物产生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所谓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产生的出产物,如母牛所生的小牛;法定孳息则是因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银行存款的利息。从拾得遗失物的那一刻起,拾得人即负有返还的法定义务。若拒绝返还,则其占有行为被视为恶意占有,保管责任加重,甚至需对遗失物的毁损或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如果拾得人未拒绝返还,仅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对遗失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责任。因此,拒绝归还遗失物会显著增加法律风险。我们应学习王成武拾金不昧的精神,弘扬社会正能量,共同营造诚信友善的社会氛围。(来源:腾讯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