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法院认定劳动关系与责任归属争议
马某曾于C公司担任销售工作,2001年双方签订了《销售人员业务合同》,约定销售人员在离职时需结清所有业务往来款项,若因离职导致货款无法收回,销售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2002年,双方未再另行签订合同,而是继续依据2001年的业务合同及C公司制定的《2002年销售工作意见》执行相关职责。该意见明确指出,若货款未能按时收回,销售人员需承担相应利息;若因销售人员原因导致货款无法收回,则需承担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2003年初,马某离开C公司,双方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同年5月19日,双方形成一份结算清单,其中明确列明马某在任职期间的发货及付款明细,显示其尚有部分往来款未结清。扣除C公司应支付的业务费用及马某在公司期间的借支后,实际尚欠20万余元。马某在该结算清单上以“欠款人”名义签字确认。
此后,C公司以马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初裁定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驳回起诉。C公司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但未获受理,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马某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他以“欠款人”名义签署结算清单,表明其自愿承担相关业务应收款及个人借款的偿还责任,且该约定构成债权转移,即C公司对相关业务单位或个人的债权已转移至马某名下,故支持C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则认为,双方协议中对销售人员的具体责任界定不够清晰,且条款过于苛刻。法院指出,销售人员仅应对因自身原因导致货款无法收回的情形承担协助催缴义务,而非直接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结算清单本质上是销售人员离职后与公司对经手业务进行结算的最终记录,不能仅凭其个人署名即认定为债权转移。因此,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在随后的研讨会上,与会代表重点讨论了销售人员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他们指出,销售人员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通常是一种混合法律关系,既包含劳动关系的特征,也可能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如承包、代理、居间或行纪关系。具体而言,若销售人员与企业存在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并同时签订业务合同,则双方关系以劳动关系为主,兼具承包性质;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仅存在业务合同,则应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
基于此,代表们建议,在解除销售人员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销售提成不应作为工资的一部分计算经济补偿金。从社会公平和劳动法立法宗旨出发,劳动法更侧重于保障普通劳动者的生存权,而非保护高收入群体的利益。因此,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以当地社会平均收入的一定倍数(如3至5倍)为基准,以体现对劳动者权益的合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