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非亲生是否需抚养?过错赔偿责任解析
案情简介:女儿非亲生,父亲起诉变更抚养权
2010年,蒋某与沈某登记结婚。2011年3月,女儿蒋小某出生。由于感情严重破裂,双方于2013年8月协议离婚,约定蒋小某由蒋某抚养,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蒋小某独立生活为止。
2015年5月2日,蒋某与女儿参加朋友聚会时,一位朋友开玩笑说:“你女儿长得一点都不像你。”这句话让蒋某产生怀疑。次日,他便带女儿前往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结果证实蒋小某与自己无血缘关系,蒋某并非其生物学父亲。蒋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女儿非亲生为由,请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判决:抚养权变更至沈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亲缘关系鉴定结论,蒋某与蒋小某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蒋小某并非蒋某亲生所育。因此,蒋某不具备对蒋小某的法定抚养义务,其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蒋小某由沈某独自抚养,蒋某无需承担抚养费用。
律师说法:女儿非亲生,是否应承担抚养义务?
抚养义务通常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产生。在本案中,尽管蒋小某是在蒋某与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但蒋某与蒋小某之间并无生物学上的父女关系,因此蒋某并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蒋小某的抚养责任应由其亲生父母承担。
此外,蒋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依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追究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并主张损害赔偿。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中,若一方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婚姻破裂,该方应向无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以下四种情形可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本案中,蒋某虽未直接实施上述行为,但沈某的行为导致了蒋某在婚姻中遭受重大损害,因此蒋某有权依法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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