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办房产证如何分割?无产权房屋处理方式解析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原为再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2000年,原告的前夫去世后,原告为维持生计,在杨万街上经营百货生意。2001年,被告到杨万下乡时与原告相识并相恋,同年3月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2003年,双方在竜林街共同建盖了一幢三层半的砖混结构楼房,原告与三个子女(包括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及被告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子女)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然而,随着时间推移,被告逐渐对原告产生厌弃,开始对原告漠不关心,情绪变得暴躁、狭隘,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打架,并损坏原告经营的百货店货物。2011年8月8日,原告曾向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9月24日,双方前往麻栗坡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尽管如此,被告仍未改变行为,经常对原告实施殴打和辱骂,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现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对2003年在竜林街共同建盖的三层半砖混结构楼房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位于杨万乡竜林街100号的房屋及宅基地,以及该房屋后部的地基,由被告高某管理使用。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本案中,虽然该房屋及宅基地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但至今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权属尚不明确。依据上述司法解释,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但从实际情况出发,若不进行分割,可能会导致两种不利后果:一是双方因争夺房屋的管理权、使用权和受益权而产生更多矛盾;二是双方对房屋权利漠视,房屋长期闲置无人管理,损害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认为应一并进行分割。考虑到被告及其女儿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有利于房屋的管理和使用,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被告使用。由于房屋的权属性质尚未明确,被告无需对原告进行差额补偿。
律师说法:在离婚案件中,若涉及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进行分割是一个常见且复杂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若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使用。在房屋产权证尚未发放的情况下,法院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后再行处理;二是先行判决使用权归属,产权证发放后,由争议方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处理所有权问题。因此,在处理此类房产分割问题时,法院更倾向于保障房屋的实际使用和管理,而非直接确定所有权。以上案例说明了在离婚时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依法分割,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