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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感情基础能否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04) 浏览 163

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苏某某于2008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12月23日生育长子林某1,2012年4月28日生育次子林某2。2014年3月25日,林某某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6月26日,林某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主张两人因性格不合,关系紧张,且因被告意外怀孕而仓促结婚,婚后矛盾频发,导致感情破裂。被告于2012年8月(即林某2出生三个多月后)离开原告住所,将两个孩子留由原告抚养,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林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某与苏某某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育有两名子女,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尽管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感情逐渐淡薄,但只要双方能够珍惜过往感情,互相理解与包容,仍有和好可能。此外,林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存在过错。为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法院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

律师说法:
无感情基础是否可以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没有感情基础本身并不是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才应准予离婚。具体而言,以下情形可视为感情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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