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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清障致交通事故,道路管理者需赔偿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8-04) 浏览 178

2012年12月16日,胡某驾驶轿车与同方向直行的王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导致货车右侧前部受损,车上装载的乳胶桶倾倒,乳胶洒落在公路上。事故发生后,胡某与王某从路边取土覆盖洒落的乳胶,随后离开现场。次日凌晨,张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该路段时因路面乳胶滑倒受伤。张某遂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及公路管理站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用等共计20107.4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的地点属于公路管理站的养护范围。公路管理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清理、防护和警示等管理职责,因此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若道路管理者未能尽到相应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公路管理站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法院指出,车辆的所有人和投保人因自身行为被车辆碾压致死,不符合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故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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