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为民村主任患癌住院 村民自发捐款17365元助其治病
今天中午,在济南魏梁村发生了一场感人至深的自发捐款活动。一百多位村民纷纷前来,为患癌住院的村主任李吉强筹集治疗费用。李吉强在村里工作近七年,带领村民修通了水泥路,创办了多家村办企业,使村庄面貌焕然一新,村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然而,他却因长期操劳,累倒在工作岗位上。
村民杨刚表示:“我们去他家看他,有人带着牛奶,有人带着水果,甚至有人给他留了上百元、几百元,但他让父亲用三轮车把奶送到每家每户,还把钱分发给大家,一文钱都不收。”面对村民的深情厚谊,李吉强的病情虽重,却依然坚持拒绝接受任何个人馈赠。
据村民李女士介绍:“他不收自来水的费用,这个钱都是他自己晚上跑出租挣来的。”李吉强的家在村南头,家中有年迈的姥姥和年仅两岁的儿子,生活并不富裕。他的岳母也心疼地说:“他胃疼已经很久了,只是去卫生室拿点药片吃,从没去医院检查。他太忙了,村里人总来找他帮忙,他总是把村民的事放在第一位。”
上个月,李吉强在为村民安装电线时,因胃痛发作晕倒,被送往医院后确诊为胃癌晚期。看到病床上瘦弱的李吉强,从小一起长大的梁先生红着眼眶说:“他以前有一百三十多斤,现在只剩一百多斤了,看着真让人心疼。”
面对村民们凑出的1万7千多元捐款,李吉强泪流满面,最终收下了这份心意。他说:“我放不下村里的事情,这七年我一直致力于招商引资,希望改善村庄环境,提高村民收入。我会继续为大家服务,继续为大家工作。”
关于捐款是否需要缴税的问题,以下是相关说明: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出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可在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
三、第一条所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在实际操作中,当年允许扣除的捐赠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12%。若未超过,可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若超过,超出部分可递延至下一年度扣除,从而可能涉及递延所得税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