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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统筹费扣除方法及责任归属解析:陈某医疗费纠纷案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8-04) 浏览 175

申诉人:陈某,男,48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诉人:某工具厂。

申诉人诉称:其爱人张某患有严重心脏病,医生建议进行手术,但手术未成功,张某不幸病故。申诉人请求被诉人按照大病统筹的相关规定,报销张某于1998年10月28日至1998年12月4日在某医院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共计四万六千零七十五元两角六分。此外,还请求报销1994年至1998年10月20日期间张某看病所花费的医疗费两千九百九十六元七角八分及独生子女医疗费八十五元两角八分。同时,申诉人主张张某的独生子女抚养费及亲生母亲的赡养费应按规定由被诉人承担。

被诉人辩称:自1994年以来,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佳,因此对张某的医疗费用处理方式如下:一是将申诉人之前工资中扣除的大病统筹费用如数退还,用于抵扣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由申诉人自行承担;二是不退还大病统筹费,待企业资金状况改善后,分期分批予以解决。

经调查查明:张某原系被诉人处职工,因病于1998年10月28日至1998年12月4日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四万六千零七十五元两角六分,现已去世。1994年至1998年10月期间,张某看病花费医疗费两千八百零七元七角八分;1998年10月20日,张某又花费医疗费一百八十九元;1993年至1997年期间,其独生女陈某某的医疗费用为八十五元两角八分。

本案经调解未果,现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诉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诉人支付张某1998年10月28日至1998年12月4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三万七千五百二十一元八角二分;
二、被诉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诉人支付张某1998年10月20日的医疗费用一百七十元一角;
三、被诉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诉人之女支付救济费用两千七百零三元一角二分;
四、驳回申诉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仲裁费用共计人民币二百元,其中申诉人承担五十元,被诉人承担一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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