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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购房向父母借款首付款,父母能否要求返还?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05) 浏览 180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老夫妇诉称,其二人系李某的父母,李某与何女士为夫妻关系。李某在婚后为购买期房,向父母借款20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并于2016年6月22日出具了借条。2016年12月1日,李某提出分三笔在一年内偿还全部欠款,并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要求以该计划换取原始借条。李老夫妇未同意,李某遂将还款计划撕毁。2017年1月初,李某以何女士的名义向李老夫妇偿还了4万元,但此后多次催促仍未偿还剩余借款。李老夫妇认为,该债务系李某与何女士夫妻共同债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与何女士共同偿还借款196万元及相应利息。在庭审中,李老夫妇提交了李某出具的借条以及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李某与何女士承认借款事实,但辩称何女士未在借条上签字,不应作为共同被告,200万元系李某个人借款,应由其本人偿还。尽管如此,他们表示愿意还款并支付利息,但目前经济困难,需延期偿还。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李某出具的借条、200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以及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该借款发生在李某与何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购买家庭住房,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何女士作为被告具有法律上的适格性。李老夫妇已履行出借义务,借款人应依约偿还全部借款。关于利息问题,双方未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但李某与何女士表示同意按照李老夫妇主张的标准支付利息,法院对此予以认可。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与何女士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96万元及相应利息。

三、律师说法:
首先,关于儿媳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进一步明确,债权人就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该债务被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本案中,尽管借条由李某单独出具,但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购房,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何女士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其次,关于利息的支付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若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且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则法院可予以支持。本案中,李某与何女士同意支付利息,且未违反上述规定,因此法院对利息部分的主张予以认可。综上,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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