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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人离婚案:无感情破裂能否获法院支持?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8-05) 浏览 323

一、案情简介:
曾某系残疾人,且患有智力障碍,于2013年与张某登记结婚。在曾某怀孕期间,其父亲因担心孩子存在遗传风险,要求曾某进行流产,但未获得曾某与张某的同意,导致双方矛盾加剧。随后,曾某的父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曾某与张某离婚。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父亲的离婚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说法:
对于无感情破裂情形的智力残疾人的离婚诉讼,法院应依法予以驳回。曾某与张某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和睦,未出现感情破裂的情况。曾某的配偶明确表示愿意继续与曾某共同生活,因此,曾某及其配偶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婚姻应基于男女双方的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受到强迫,任何第三者也不得干涉。同时,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二者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核心内容。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一方提出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首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方可判决离婚。本案中,曾某父亲虽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离婚诉讼,但未能证明曾某与张某之间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故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其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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