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 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是否有效
案例简介:婚生女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
赵某乙系赵某甲与许某某的婚生女,其父母赵某甲与许某某于2011年12月结婚,后于2013年7月5日协议离婚,约定赵某乙由其母亲许某某抚养。离婚后赵某甲一直未向赵某乙支付抚养费,现因物价飞涨,人均消费支出增长较快,造成赵某乙的生活费、学前教育费、医疗费等实际需要的费用开支急剧增大,且赵某乙母亲许某某的收入有限,一直也未再婚,现要承担赵某乙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非常困难。现赵某乙诉至法院,请求赵某甲向赵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诉讼费由赵某甲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向原告履行抚养义务并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许某某和被告赵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2年4月29日生育一女即原告赵某某。2013年7月5日,许某某和被告协议离婚,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中,原、被告约定原告赵某某由母亲许某某抚养,抚养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许某某承担。现物价飞涨,生活费等费用开支增大,原告母亲许某某已无负担原告抚养费的能力,故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原告母亲许某某和被告离婚后,原告一直由许某某抚养。虽然许某某和被告赵某甲离婚时约定原告由母亲许某某抚养,抚养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许某某承担。但原告母亲许某某无固定工作,收入较低,一人抚养婚生女能力有限。而被告赵某甲作为父亲,有抚养未成年子女并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赵某甲每月向原告赵某某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原告赵某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律师说法: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 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是否有效
本案原告的父亲与母亲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原告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约定于法有据,该约定合法有效。但由于原告父亲的经济条件发生了变化,抚养能力已不能保障原告所需,影响到原告今后的健康成长。此种情形下,即使原告父母离婚之时有明确约定,也不能免除被告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原告可依法要求母亲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此外,我国《婚姻法》第37条也明确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条说明在必要时,尽管男女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乙方不支付抚养费,子女也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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