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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房产被弟弟独吞怎么办?房产继承诉讼时效解析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9-05) 浏览 183

父亲去世后,其房产被弟弟独占,其他兄妹多年后才意识到权益受损,试图追回房产,却因诉讼时效问题被法院驳回。近日,北塘法院审理了一起房产继承纠纷案,认为原告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案情回顾:曹老汉夫妇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由四个子女共同继承。然而,1989年,小儿子曹建通过居委会开具房屋证明,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曹建去世后,其女儿小红和女婿小刘在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将房产过户至他们名下。直到2008年2月,曹老汉的另外三个子女才得知弟弟曹建及侄女小红的侵权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四人为房产共有人。

曹建的女儿在答辩中表示,该房产是父亲用地皮换来的,属于父亲个人财产。她指出,爷爷奶奶去世已28年,从未有人提出分割房产的要求,因此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该房产原本属于曹老汉兄弟两人共有,每人各占一造。1988年,曹建通过与大伯交换建房用地基,获得了一处房产用地。次年11月,他与邻居达成合墙协议,并提交房屋证明书,申请办理房产证。1992年,房产证正式颁发,登记在曹建名下。2003年曹建去世后,其女儿和女婿通过继承公证取得房产,并再次办理了产权登记。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房产管理部门颁发产权证属于物权公示行为,曹建于1992年取得房产证,此时其他子女应已知晓其权利被侵害,但未在两年内提出主张。2004年,房产再次登记至曹建的女儿和女婿名下,原告仍未在法定期限内维权。因此,法院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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