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登记错误如何处理?同居期间购房产权归属解析
房产证登记错误如何处理?如果登记的产权份额不准确,发生争议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包括提起诉讼。以下是一个真实案例:
2004年3月,香港的吴先生在深圳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他与秦小姐关系亲密,秦小姐以希望与吴先生保持同居关系为由,要求联名购房。吴先生同意,并支付了全部房款。然而,《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深圳龙岗国土房产局在未征询双方意见的情况下,将房产登记为吴先生与秦小姐各占50%。之后两人因矛盾分居,吴先生以“谁出资谁拥有”为由,于2008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一人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产已由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颁发房地产证,且明确登记吴先生与秦小姐各占50%的份额,因此房屋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不明的情况。法院指出,吴先生若认为登记有误,应通过行政程序解决,而非民事诉讼。因此,2008年9月18日,法院裁定驳回吴先生的起诉。
吴先生不服一审裁定,委托律师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房产确权纠纷,核心问题是房产的产权归属。法院指出,原审法院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2009年2月13日,终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深圳市龙岗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律师说法如下:
1. 若购房合同中未约定产权比例,产权登记部门的登记行为并无法律依据,不能视为对产权归属的确认。当事人仍可依法提起确权之诉;
2. 吴先生的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产权归属的判决;
3. 根据《物权法》第103、104条,对于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共有房产,应推定为按份共有。在没有明确出资比例的情况下,应视为各按出资额享有份额,若无法确定出资额,则视为等额共有;
4. 情侣在同居期间购房,若为联名登记,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购房原因及产权归属,以避免日后因感情破裂引发产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