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房价飞涨卖方毁约划算吗 或需赔偿升值差价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09) 浏览 147

案例简介:房价飞涨卖方毁约

2007年8月17日,陈先生向李女士支付2万元定金后,与李女士签了一份“收款凭证”,载明李女士的一套房屋售价为106万元。9月11日,陈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上述房屋价款为70万元,2007年10月30日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同日,陈先生支付给李女士购房首付款26万元及维修基金2000元。之后不久,李女士看到房价上涨,房屋升值不少,提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并于2007年9月28日和10月10日向中介公司业务员的账户内汇款26.2万元,业务员随后返还给了陈先生。为此,陈先生书面要求李女士继续履行合同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继续履行合同。

房价飞涨卖方毁约划算吗 或需赔偿升值差价插图

法院判决:卖方需赔偿升值差价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付款凭证》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李女士明确将房屋以人民币10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先生,并约定了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期限。现因房价上涨,李女士反悔并拒绝履行买卖合同,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经法院释明,不再坚持履行合同,故法院可以判决解除买卖合同。

法院另认为,鉴于房地产市场的不确定因素,李女士违约行为导致陈先生要用高于双方约定的价格购买同类型房屋,法院据此认定陈先生确实存在经济损失,李女士应根据增值评估的结论向陈先生赔偿损失。

律师说法:房价飞涨卖方毁约如何维权

售房协议一般会约定“定金”,甚至是“违约金”,但由于卖家经不起价格上涨诱惑而撕毁合约的情况仍然频频发生,此时,在房屋尚未转售也没有过户时,买家可以在定金索赔、违约金索赔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房)之间择一维权。

如果涉案房屋已被“一房二卖”,也就是已经被转售他人且已办理过户,那么依照《物权法》对善意第三人(最终买家)的交易保护,前手买家是无法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并且“合同标的”早已被转手,新的买家已经开始享受《物权法》保护了,前手买家只能在定金索赔、违约金索赔、赔偿实际损失之间择一维权。从实际案例看,在房价上涨快时,买家诉请赔偿实际损失居多,也更有利,理由是实际损失一般会高于定金或合同违约金(中介三方协议一般约定违约金仅为10%、15%、20%)。之所以支持赔偿“实际损失”,法律依据是买家已经错失了“购房机遇”,付出了“缔约机会成本”,或者说买家已经产生了“预期利益损失”。

以上就是对“房价飞涨卖方毁约划算吗”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相关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来电咨询法邦网专业房产律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