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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遇开发商逾期办房产证,逾期办房产证要支付违约金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10) 浏览 154

案情介绍:买房遇开发商逾期办房产证

2009 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X小区X号住宅楼X层X单元X号的房屋一套。该房屋预测建筑面积92.03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80.71平方米;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屋总价款为423338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被告应当在 2009年5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

该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对初始登记的约定为:出卖人应该在2011年5月30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约定期限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权属证明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买受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出卖人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法院判决:开发商逾期办房产证要支付违约金

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9年8月20日交纳购房款193338元,于2009年10月26日交纳230000元,于2013年6月24日补交房屋差价款944元。2013年4月19日,被告为原告购买商品房所在楼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一、被告北京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卢b、史c逾期办理楼栋权属证明违约金二万九千一百六十七元九角九分。

二、驳回原告卢b、史c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逾期办房产证如何确定违约金数额

原、被告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应该在2011年5月30日前取得原告购买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因被告的责任造成楼栋权属证明办理逾期而原告不选择退房的,被告应当按照原告全部已付款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迟延期间的的违约金。

依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为原告购买商品房所在楼栋办理权属证明的时间为2013年4月19日,被告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据原告的付款情况和被告的违约期间,确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29167.99元。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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