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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开发商延期办证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计算解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11) 浏览 128

案情介绍:买房遭遇开发商延期办证

2013年4月18日,业主尹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某小区一套商品房。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6.03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6204.59元,总房款为533,781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报送当地房地产管理局。若因开发商责任导致业主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尹某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应在接到退房要求后10日内退还已付房款,并按已付房款的0.5%赔偿损失。

合同签订当日,尹某一次性支付了总房款538,000元,开发商随后将房屋交付给尹某。然而,尹某始终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多次催促无果后,尹某于2013年4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两证并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则辩称,由于尹某一直未提供办理两证所需的相关资料,且直至本案审理期间的6月9日才补交印花税、测绘费、登记费、贷款抵押费等费用,因此未能办证的责任在于尹某,而非开发商。

争议焦点:开发商是否应承担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开发商是否应支付违约金以及违约金的起止时间,形成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尹某在验收房屋后,直至起诉时仍未提供相关资料并缴纳法律规定费用,因此责任在原告,开发商无需支付违约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尹某在本案审理期间于6月9日提供了相关资料并缴纳了费用,此后仍未取得两证的责任应归于开发商,因此违约金应自6月9日起计算至两证办出之日。

第三种观点认为:开发商在2013年4月18日交付房屋后,未在180日内履行报送资料的义务,构成违约,违约金应自180日期满次日(即2013年10月18日)起计算,直至开发商按约定报送材料之日为止。

律师说法:开发商延期办证的违约金应如何计算

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1. 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开发商作为出卖人,负有协助业主办理产权登记的法定义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报送房地产管理局。但开发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该义务,因此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尹某未提供资料及未缴纳相关税费,并不能成为开发商不履行自身义务的借口。

2. 违约金的起止时间应自180日期满次日起计算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后180日内报送相关资料。自2013年4月18日交付房屋后,开发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自10月18日起即构成违约。违约金应从该日期开始计算。然而,一旦开发商按约报送了材料,其义务即已完成,若继续追究其至两证办出之日的违约责任,则有失公平。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向尹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起始时间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期满次日(即2013年10月18日),终止时间为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报送办理两证所需材料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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