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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质量不合格起诉,如何提起行政诉讼?详解条件与案例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14) 浏览 132

案情介绍:因房屋质量不合格引发的行政诉讼
2007年5月,王某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独栋房屋,并于5月15日与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将位于北京市某区1808号的房屋出售给王某,总价款为800万元,房屋交付时间为2009年1月31日。合同签订后,王某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2009年1月中旬,开发商通知业主于2月1日前办理收房手续。王某收到通知后满怀期待,积极准备收房事宜。然而,当他实际收房时,却发现房屋墙面、地面及墙体存在明显的尺寸偏差,肉眼可见,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王某对此十分不满,遂以房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收房。

随后,王某前往开发商处查阅竣工验收备案表,发现该房屋已于2008年年底由北京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他随即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对房屋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房屋属于不合格建筑工程。拿到检测报告后,王某多次向北京市建委提出申请,要求查处开发商将不合格工程验收为合格工程的行为。市建委要求某区建委进行答复,但长达半年时间,王某始终未收到任何书面回复,开发商也未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王某眼看着房屋无法入住,情绪十分激动,遂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法律帮助。李松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建议王某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区建委未履行职责被认定违法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1. 确认被告北京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原告王某投诉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2. 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行政诉讼的提起条件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对于行政诉讼,许多读者可能并不熟悉,李松律师在此进行简要分析。所谓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诉讼制度。

在我国,提起行政诉讼需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 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被告是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 原告所提起的诉讼必须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并且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
4. 原告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5. 若法律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则原告已进行复议,或复议机关已作出决定,或逾期未作出决定。

本案中,王某多次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投诉,要求其依法查处开发商将不合格建筑工程验收为合格工程的行为。然而,作为开发商的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收到投诉后,并未按照国家信访条例的规定给予王某书面答复。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声称已向市建委提交书面回复,但王某始终未收到相关文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相关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重要区别。李松律师指出,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与被告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区建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作出书面答复,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确认其不作为违法的请求。

至于王某要求区建委履行查处职责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原因在于,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对开发商作出《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要求其按相关规定进行整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原告未撤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行为违法的,应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因此,法院最终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但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松律师特别提醒,王某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还可以以开发商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修复房屋质量问题,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如检测费、房屋租金、物业费等。他强调,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两个独立的程序,互不干涉。因此,王某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若对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及质量问题存在争议,也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以全面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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