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合同是否有效?法律解析与责任承担
案件回顾:李某是武汉市东西湖区某楼盘201号房屋的所有人,与王某为夫妻关系。2010年7月底,张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了解到该房屋的出售信息,随即表达了购买意向。中介公司随后联系王某,安排张先生与王某一同看房。看房结束后,中介公司收取了张先生的购房定金,并于同年8月初起草了《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先后交由张先生和王某签字。然而,李某并未同意出售房屋,也未参与签署合同,中介公司要求王某代签了李某的名字。合同签订后,王某表示不再出售房屋,李某也认为王某无权代表他签署合同,因此认为该合同无效。张先生则认为李某和王某构成违约,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由二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同时要求李某和王某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及仲裁费用。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仲裁请求被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定张先生的仲裁请求不成立,驳回了其全部请求。
律师点评: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合同效力
李某从未参与也未授权他人签署《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且事后未对王某的代理行为进行追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的代理行为对李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应由王某自行承担责任。张先生在未核实李某是否同意的情况下,与王某签订合同,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疏忽。本案中,王某在未与李某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中介公司未履行必要的审查职责,经纪代理行为存在瑕疵,因此该房屋买卖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仲裁庭据此认定合同无效。由于各方均存在过错,仲裁费用应按照过错比例进行分担:张先生因未尽审慎义务负有一定责任,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导致合同无效的直接原因,中介公司亦因未尽审查义务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