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口转让经济适用房难题解析及政策解读
已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但外地户籍居民在转让此类房产时却面临诸多困难。家住丰台的郝先生近日就遇到了这一问题。以下是他的案例。
出售已满五年经济适用房,户口成为障碍
今年7月,郝先生在办理出售自家经济适用房时发现,按照现行的经适房管理规定,他的户口所在地山西临汾无法为其在北京拥有的房产开具出售所需的必要证明,导致他无法顺利出售该房屋。
据郝先生介绍,他在2005年6月通过工作居住证购买了一套位于丰台区长安新城、面积50多平米的经济适用房。如今已结婚的他计划将这套房出售,购置一套更大的住房,以便将来迎接孩子的到来。“现在的房子太小了,不够住。”他说。
在与住房销售中介沟通过程中,郝先生了解到,出售经济适用房需要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政府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具的“放弃优先回扣证明”。由于他没有该证明,房屋无法正常出售。他随即向山西临汾相关部门申请,但对方表示无法为外地房产开具此类证明,理由是“外地政府怎么可能会给一套北京的房子开证明呢?”
随后,郝先生前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办公室咨询。工作人员张先生表示,根据现行政策,外地户籍居民的经济适用房无法开具该证明,因此目前无法进行出售。“因为这个政策,我们无法给外地户口的经适房开出证明,目前外地户口购房人的经适房还不能出售。”张先生指出,这是政策上的一个漏洞,已有不少人因此受到影响。
他表示,目前只能等待政策调整,相关部门的监督处正在研究相关问题,一旦新政策出台,这一难题有望得到解决。至于政策何时能出台,张先生表示并不清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出,根据2007年12月1日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如要上市转让住房,需按原购房价格与出售价格的差额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之后便可按市场价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