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无房产证房屋能否退定金?法律案例解析
购买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是否可以退还定金?在购买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期房时,购房者必须格外谨慎,尤其是当其明知该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时,更不能随意反悔。那么,如果购买了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后反悔,已支付的定金还能不能退还?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
2011年9月,张女士欲向赵奶奶购买北京市海淀区观林园的一套房屋,双方协商后签订了买卖意向协议,张女士依约支付了5万元定金。然而,之后张女士了解到,该房地产项目尚未正式发售,赵奶奶也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出于对将来无法取得产权的担忧,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买卖意向协议,并要求赵奶奶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万元。
该案最终有了判决结果。赵奶奶的代理人在一审中答辩称,虽然尚未取得产权证,但赵奶奶已向张女士说明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选房确认书》作为权属证明。此外,赵奶奶表示,房屋未来可能取得产权,因此不认为未取得产权证是无法履行合同的障碍。意向协议签订后,赵奶奶积极要求签订正式合同,但张女士多次拒绝,未能履行协议。赵奶奶同意解除协议,但认为张女士因自身误解而提出解除,故不同意退还定金。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同意解除意向协议,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赵奶奶在签订协议时已明确告知张女士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并在协议中列明了《选房确认书》的编号,张女士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张女士虽称自己对房产法律和手续了解不足,但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应当对自身行为负责。因此,张女士在签订协议时已知悉房屋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赵奶奶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并无主观过错。张女士单方面提出解除协议,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赵奶奶取得的房屋手续合法,具备出售条件,而张女士因个人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已构成违约,因此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