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能否提价?中介不合理格式合同是否有效?维权指南
如今,业主与中介公司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当业主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业主发现所登记的房屋价格不合理,希望提高售价,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此外,若业主与中介签订的格式合同存在不合理条款,该合同是否有效?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经过:今年5月,柴先生通过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出售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向他推荐了“独家代理”的售房方式,并称这种方式可享受中介费优惠。柴先生认为价格合理,遂与中介公司签订了“独家代理”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若柴先生擅自提高房价或通过其他渠道出售房屋,需退还已支付的保证金,并按房屋售价的2%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柴先生缴纳了3000元保证金,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挂牌出售。然而,一周后,柴先生认为同地段房屋的挂牌价偏高,遂提出将售价提高至210万元。中介公司以柴先生违反协议为由拒绝,并认为其违约在先,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违约金。柴先生则认为该《房屋出售独家委托协议》是中介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其中的违约条款剥夺了他的合同解除权,且加重了其责任,请求法院支持其诉求,退还保证金。
律师评析: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的杨律师指出,该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之处,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若未能履行上述义务,该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在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时,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若存在多种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法院应支持柴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退还其已支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