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买拆迁安置房,能否要求过户?
案例简介:借名购买拆迁安置房
2004年3月20日,售房人作为被拆迁人,与开发商签订了《旧城改造仍退房屋货币补偿协议书》,优惠购买了涉诉房产,价格为¥285684元。买房人经人介绍愿意加价付给拆迁户转让费¥5万元来购买此房,当日买房人替拆迁户交了回迁房购房款,另外支付了¥5万转让费,双方没有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买房人入住该房至今。2009年1月14日,售房人的房产证办下发了,买房人得知后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售房人以双方私下的转让行为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居住权利为理由,拒绝办理过户。买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办理过户。
法院判决:可以过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买房人没有提供书面协议,但根据现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买卖关系成立,双方都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合同,现买房人要求过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售房人协助买房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律师说法: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借名购买政策性住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借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别人名下,借名人要求确认为自己的住房或要求办理过户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所以,借名购买政策性住房的风险是比较大的。
那为什么本案中法院支持了买方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呢?这是因为拆迁安置房、回迁房目前没有被列入保障性住房范围,这类房屋实际上是具有保障性质的,如果这类房以后列入保障范围,那买房人只能要求退款,而不能要求过户。因此在购买涉及政策性住房的时候,一定要切实把握好房子的性质,以免自身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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