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委托中介寻找房源,居间服务未完成能收取佣金吗?
案情简介:居间服务未完成
2013年7月,闫女士(甲方)委托M公司(乙方)代为寻找房源,并在该公司提供的格式居间合同上签字。合同第5条约定“甲方购买乙方提供的房源,应支付房屋实际成交价1.5%的服务费用。”第7条约定“甲方自查看乙方提供信息房屋之日起1年内,自己或通过他方(无论是其他房屋中介或个人)与乙方提供的房屋业主达成交易,则视为本次中介成功,甲方即构成违约并应承担法律责任。若购买房产,甲方除应支付正常服务佣金外,还应按该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0%支付违约金。”第8条约定“本协议中所指的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人、亲属、朋友、同事及能够证明有隶属关系的单位等。”随后,M公司多次带闫女士看房,其中包含位于山东日照某小区的涉案房屋,但最终闫女士并未通过M公司购买该房屋,而是由闫女士的丈夫王某通过日照B房产中介公司以105万元的价格从原房主张某处购买。M公司知晓上述购房事实后,因佣金问题与闫女士发生争议。M公司在居间合同上补写了闫女士一栏及涉案房屋情况后,诉至法院,要求闫女士按居间合同约定支付佣金1.57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法院判决:驳回居间人诉讼请求
根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之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之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之合同。居间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之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之服务。《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之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之报酬。由此我们得知,居间人取得佣金必须满足两个要件:第一,所介绍之合同必须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之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同时具备两者,委托人才负有支付佣金之义务。本案中的闫女士通过M公司求租房屋,M公司作为居间人提供了订立媒介服务,但闫女士并未因M公司的媒介服务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因此M公司不能要求闫女士支付佣金。本案最后判决驳回M房产置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427条的规定,居间人没促成合同成立的,不能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之必要费用。居间活动费用是居间人在促使合同成立之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报酬非同一概念。故本案M公司可以根据自己提供中介服务之实际支出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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