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出租人提前解约,应否赔偿租户装饰损失?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21) 浏览 405

案情简介:出租人提前解约

王某到柳州做生意已有8年,一直租私人的房屋居住。前年5月,王某和田某签订一份租房协议,王某租用田某的一套三居室的商品房,期限5年。经田某同意,入住前王某对房屋进行了较好的装饰,花费了近4万元。去年12月,田某说要提前收回租房给他亲戚用,王某不同意。因为协议并没有这样的约定。现田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协议,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原协议对提前解除合同的装饰损失没有约定,田某说王某可以拆除,不愿意赔偿王某的损失。

法院判决:应当赔偿租户装饰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仅以将房屋给亲戚使用,而要求提前收回租房,违反了和你签订的租赁协议规定,是违约行为,应按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判决田某应当赔偿王某装饰损失

律师说法:

1、如果田某仅以将房屋给亲戚使用,而要求提前收回租房,违反了和你签订的租赁协议规定,是违约行为,应按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你可以不同意解除合同,而要求田某继续履行承担出租人的义务,按协议约定的租期履行。如果你也同意解除租赁协议,对原先你经田某同意装饰房屋导致的损失,你可要求对现有装饰装修物在租期内的剩余残值进行评估,要求田某予以赔偿。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11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以上是关于“出租人提前解约,应否赔偿租户装饰损失?”等问题的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询王某们专业的律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