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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账房交易出事端 是房款还是业务往来傻傻分不清楚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23) 浏览 132

案情简介:抵账房交易出事端

2014年,原告与被告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将案外人山东中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原告的顶账房卖与被告,并由被告与该公司直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被告分数笔向原告支付房款,到2015年2月1日被告出具欠据时仍欠原告房款63300元未付。后被告于2015年8月18日支付房款20000元,尚余43300元未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虽然涉案房屋是案外人山东中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原告的顶账房,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但被告系与案外人山东中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且被告于2015年2月1日向原告父亲账户打款50000元,于2015年8月18日付款20000元,已超额付清欠款。

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购房款43300元;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欠款金额43300元自2015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依法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及时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逾期付款损失,现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未超过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损失起算点应为2015年2月2日。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购房款433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是房款还是业务往来傻傻分不清楚

本案涉及顶账房再交易,虽然从表面来看,被告系直接与山东中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从实质来看,系原告首先从案外人中晨公司处得到了房屋所有权,转而卖与被告,被告并未向中晨公司支付购房款,而是一直向原告支付,并为原告出具了记载内容十分明确的欠据,因此,法院承认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

对于被告答辩称“其于2015年2月1日向原告付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63300元的欠据,后又于2015年8月18日向原告付款20000元,已超额支付欠款”的主张,我们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系因无力及时支付房款,在出具欠据之后立刻向原告大额付款且未将欠据予以更改不符合一般的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且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欠款数额付款亦不符合常理,被告亦无证据能证明其是在出具欠据之后向原告付款。因此,对于被告已超额付清全部购房款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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