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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方违约 违约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24) 浏览 141

案情简介:房价上涨卖方违约

2016年4月29日,李某通过美联经纪公司介绍,与胡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胡某将座落于吉林市丰满区龙城帝景小区208号楼3单元402室房屋以56万元价格出售给李某,并约定2016年4月30日到该小区售楼处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同时需支付胡某30万元,剩余款项在签订购房合同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为此李某借款26万元。签订合同当日,李某支付了1万元购房定金及居间服务费5000元。合同签订后,经多次协商,胡某仍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故李某起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胡某返还原告李某定金2万元;2、被告胡某给付原告李某居间服务费损失5000元;3、被告胡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给付原告李某所借购房款26万元的利息损失15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胡某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胡某返还原告李某购房定金1万元;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居间服务费5000元。

本案中,《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同意直接交付(或补交由美联经纪公司转付)胡某定金人民币1万元;买卖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成立后30日内签订《吉林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人成交版)》,如胡某未能履行本条约定的,则应向李某双倍返还定金。因李某当日即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1万元定金的义务,而胡某未能依约交付房屋且未按合同约定在合同成立后30日内签订《吉林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人成交版)》,故胡某应按合同约定向李某返还双倍定金。因庭审中美联经纪公司明确表示李某支付的1万元定金在美联经纪公司处且其同意将该1万元返还给李某,故胡某应当返还李某定金1万元。因胡某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其应承担赔偿李某居间服务费5000元的损失。

关于李某主张胡某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借款26万元产生的利息15000元的主张,因其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支付了15000元的利息,且该购房款并未由胡某实际占用,故法院不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违约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查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胡某应否返还李某定金2万元,应否赔偿李某居间服务费5000元,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李某26万元借款的利息15000元。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胡某与李某通过美联经纪公司的居间服务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明确约定了买卖房屋的坐落及价格,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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