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内部房源”被骗30万元,中介与购房者责任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轻信“内部房源”被骗30万元
2012年10月,何女士通过某房产经纪公司,表达了购买某热销楼盘商品房的意愿。该房产公司随后联系尤某,以帮忙认购“内部房源”为由,收取了何女士10万元的购房意向金。之后,某房产公司又通知何女士前往中介门店领取订房确认单,何女士在该门店当场支付了3万元佣金,并向尤某支付了20万元“办事费”。2013年5月,何女士发现该订房确认单系伪造,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0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尤某有期徒刑,并责令其退赔何女士30万元。然而,尤某所得赃款早已挥霍一空。
何女士于2016年2月将某房产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万元佣金、10万元意向金,并赔偿20万元的损失。
法院审理:中介被判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何女士支付的10万元购房意向金,虽然刑事判决已确认尤某需承担退赃责任,但某房产公司作为居间活动的组织者,负有连带的安全保证义务,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返还责任。
对于何女士支付的20万元“办事费”所造成的损失,法院指出,某房产公司作为专业的中介机构,在面对尤某提供的虚假《客户订房确认单》时,应具备更强的鉴别能力和审核意识。然而,其在未进行任何核查的情况下,便通知何女士前往门店支付费用,严重违反了居间合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客观上对尤某的欺诈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存在重大过失。
同时,何女士本人明知该居间业务并非通过正常渠道进行,仍选择相信尤某的“内部房源”说法,主观上也存在明显过错。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在损失形成中的责任,认定某房产公司与何女士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律师说法:轻信“内部房源”被骗,谁该承担责任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的不断上涨,商品房房源紧张,一些所谓的“内部渠道”购房现象逐渐增多。在该案件中,尤某以虚构内部房源的方式,诱使某房产公司与何女士达成购房协议,承诺帮助其取得涉案小区的认购资格,实际上已介入了某房产公司的居间活动。
从民事法律关系来看,尤某的行为属于以欺诈方式加入居间合同关系,与某房产公司共同承担了对何女士的居间义务。因此,某房产公司应对购房意向金承担连带安全保证责任,确保该款项能够真实流向开发商。
尽管尤某擅自侵吞款项的行为并非某房产公司所策划,但该公司因错误信任和监管不力,导致何女士遭受损失,已构成对自身安全保证义务的违反,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返还责任。
至于何女士支付的20万元“办事费”,法院指出,某房产公司并未与尤某合谋,也未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但作为专业中介机构,其在居间过程中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勤勉、谨慎的调查与审核义务,保障交易安全。而何女士在明知该业务非正常途径的情况下仍选择参与,其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某房产公司返还佣金3万元、意向金10万元,并赔偿损失10万元。该案例提醒公众,在购房过程中应提高警惕,避免轻信“内部房源”等不实信息。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