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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冒充弟办公证抵押共有房产,公证机构何时承担责任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133

案情简介:哥冒充弟办公证抵押共有房产

王大、王小是一对孪生兄弟,俩人从个头到模样如同“克隆”的一般非常相似。就连一些认识他们多年的邻居,都很难从外表上区分究竟谁是老大,谁是老二。年逾40的王大多年来一直工作不稳定,无正当收入。他想做生意又缺资金,数度投资屡屡不见成效,他与王小两人共有一套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中环外的住房,且两兄弟的老父亲也因生活困难搬入该房内居住。王大和王小各拥有该房产50%的产权,先成家的王大则与妻子在外借房居住。王大想做生意又苦于筹措资金无门,为钱所困的他萌生了借高利贷的想法。因没有可供抵押的财产,他便盯上了与王小共有的那套价值约200万元的房产。王大知道要拿房产作抵押担保借款,王小肯定是反对的,一旦投资失败,不但自己要负债,还会牵连王小和父亲都居无定所。王大暗暗思忖想到了通过去公证处作公证委托的方式,神不知鬼不觉地瞒着王小,用房产作抵押借款,等赚了钱再立马还上款。

2013年9月3日,王大担心上海的公证机构办事认真,若冒充孪生弟弟风险较大,极易露出马脚,甚至可能会偷鸡不成反蚀把米,把眼光投向了远离上海的苏北。王大以弟弟王小的身份出现在公证处,要求办理个人委托代理民事行为的公证。当公证处公证员查看王大手持的王小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后,再看看面前此人的长相与相关证件照片完全一致,便误认为来办理委托公证的就是王小本人。王大顺利地骗过了当地公证机构,于次日拿到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将兄弟俩名下共有的这处上海房产,公证为弟弟王小委托哥哥王大代为行使相关民事行为。

王大拿到了兴化市公证处的公证书找到手里有90万元闲钱,正想通过借贷多挣点利息的孙某。孙某听王大说他有套房子可以抵押,同时又有房屋共有人王小委托哥哥代为行使民事行为的公证,双方便达成了抵押借款的初步意向。2013年9月9日,王大与孙某一同前往上海某公证处,签署《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并以此制作公证书。公证书认定,借款以这套房产作抵押,若王大违约,该公证合同即为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看到两份公证书都妥妥地盖着大红印章,孙某便放心地签署了借款90万元给王大的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月息为1.8%。公证书上记载,王大及王小均同意将名下上海市普陀区吉镇路某号的房屋抵押给孙某,作为借款90万元的抵押。拿到上海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孙某与王大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妥了这套抵押房屋的登记手续,孙某通过银行向王大转账借款90万元。至此王大的计划进行得一切顺利。王大将这90万元作为生意场上的最后筹码,全部用作一个项目的投资押了上去,岂料王大生意做得并不顺利,他用房产抵押换来的90万元,随着项目的失败,很快又化作了泡影。眼看借款期满,无法偿还借款的王大,竟与债主孙某玩起了金蝉脱壳的把戏。他避而不见孙某,因为见了也没辙,他已经无法再填补90万元投资失败血本无归的窟窿。

2013年11月底,寻找王大而久久不见其身影的孙某开始感到隐隐不安,这是不祥之兆吗?年过六旬的孙某有些心慌意乱了。本打算通过民间借贷赚些高利贷的孙某,见事情不妙,心急火燎地找到上海某公证处,申请公证执行证书来对抵押房屋予以执行。拿到证书后,孙某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出,对涉案房产的抵押权予以执行。

法院认为,孙某提交的公证执行证书符合执行要求,即刻予以受理。然而,当执行法官找到房屋产权人之一的弟弟王小时才发现,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孪生弟弟王小向法院反映,那个前往兴化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的人并不是他,而是冒名顶替他的兄长王大。他一度以为自己身份证遗失了,谁知竟然是被孪生兄长王大偷走,并在兴化公证处冒名顶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出了一份委托公证书。既然公证内容不实,法院停止了对孙某公证房屋抵押的执行。申请执行一下子陷入了“死胡同”,让刚刚看到一丝希望的孙某,心里凉了半截。在孙某眼里,90万元也是她全家辛辛苦苦积蓄了半辈子的钱,甚至她还是背着老伴悄悄出借给王大的,本来是为了赚取高于银行利息4倍以上的高利贷,谁能想到竟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王小在与兴化市公证处交涉中提出,为何在没有查清委托授权人的情况下,出具了委托事项的异地委托行为公证书?这一失误直接导致了上海某公证处制作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王小更认为,据此公证书使得在自己名下50%的共有房屋被抵押,应认定该公证属侵权无效的公证,应予以撤销。这对孪生兄弟的老父亲在得知大儿子王大干的事后,也被气得大病一场,连连骂王大是“不孝逆子”。

2013年12月23日,兴化市公证处接到王小的投诉后,感觉到事态的严重性。公证处承认“公证员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此后,公证处出具一份公证决定,载明:经查,本处出具前份公证书因事实不真实,依据我国公证法之规定,现决定予以撤销。前份公证书自始无效。同年12月30日,上海某公证处获悉兴化市公证处已否定了前份公证书,也坐不住了。是啊,在错误公证之上再作出的公证,怎么可能会是正确的公证呢?很快,上海某公证处也作出了新的决定,部分撤销含有不真实内容的公证,即王大是抵押人之一王小委托代理人的公证内容。

2014年1月7日,手持两家公证处撤销公证书的决定,王小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上海某公证处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撤销设立于上海市普陀区吉镇路某号房屋之上的抵押。因孙某是房屋的抵押借款人,也被列入案件当事人。

2014年7月28日,法院一审判决,王大与孙某签订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无效。对孙某来说,钱拿不回来,抵押的房子也不算数了,她不能接受!孙某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2015年3月中旬,二审法院改判孙某与王大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条款无效。

话说两头。在王小起诉确认《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无效的同时,孙某也聘请律师于2014年2月中旬,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王大、第三人王小、案外人周某(王大之妻)起诉至法院。

孙某请求法院判令王大夫妇归还借款90万元,第三人王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开庭时,王大及妻子周某均没有出现在法庭上,最终,法院缺席判决王大夫妇共同承担归还孙某90万元借款的责任。2015年9月判决生效后,孙某即申请执行。然而,此时被告王大已经下落不明,且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于是,法院不得不裁定终结本次执行。那么,王大到底跑哪去了呢?原来,王大2015年9月30日即被上海市公安局逮捕,2016年1月,他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两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

被空手套白狼的王大玩得溜溜转,孙某无法咽下这口气,从王大处执行不到钱,她再次想要追究公证机构办错误公证的责任。2016年2月下旬,孙某以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为由,把兴化市公证处、上海某公证处、王大三被告起诉到法院,并把王小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令王大赔偿其90万元,两家公证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孙某说,兴化市公证处出具错误的公证书在先,导致自己与王大在上海某公证处签署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使得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无效。而当兴化市公证处、上海某公证处意识到出具了失误公证,先后撤销了瑕疵公证书。事后,法院认为孙某无权向王小主张权利,终结了执行程序,建议自己另行起诉索讨90万元。孙某认为,涉案两家公证处未尽到充分审查、核实义务,导致了自己的巨额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决予以赔付。

兴化市公证处辩称,公证处是依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公证的,涉案公证是证明委托书签名,公证机关审查了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查看了委托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书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委托书是否当面签署等要素。公证处认为,本次委托是单方行为,不需要受托人到场,公证员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因王大与王小是双胞胎兄弟,根本无法分辨谁是谁。况且,法院已有生效判决书,判决王大应归还孙某90万元借款,王大名下亦有房产可供执行,孙某应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倘若钱款确实无法执行到位,再确认该由谁承担补充赔付责任。

上海某公证处辩称,公证处出具《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书,是基于兴化市公证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且在办公证时还专门与兴化市公证处作过核实,之后兴化市公证处又撤销了委托公证书,导致本公证处的公证也无奈撤销,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公证处是否应承担责任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大故意隐瞒实情,用欺骗手段冒用孪生弟弟王小名义办理委托公证,致使该公证书不合法,导致之后公证书连连被撤销,且《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条款被法院确认无效,王大无法履行归还借款后的抵押权失效。王大应承担一系列公证文书被撤销的全部民事责任。兴化市公证处在办理王大的公证过程中,作了一定的审查、核实义务,但当申请人是孪生兄弟时,应比一般委托公证更需引起重视,除查验两人身份证件,更应要求孪生兄弟到场确认。然而,兴化市公证处因疏忽大意,被王大钻了空子,致使出具了错误的公证文书。当该公证处发现公证文书错误后,为防止错误扩大撤销前份公证并无不当。但应承担公证文书被撤销引起的法律责任,法院酌定兴化市公证处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而上海某公证处是基于兴化市公证处的委托公证,才出具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且在办理该公证时专门与兴化市公证处对委托公证文书的真实性进行了核查,已尽了审查义务。导致公证文书撤销并非上海某公证处的原因,故上海某公证处不应承担公证文书被撤销后的法律责任。

法院还认为,孙某的90万元债权,已得到法院他案判决的确认,应由王大夫妇承担还款责任,孙某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王大名下有上海市普陀区吉镇路某号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在法院执行手段尚未穷尽情况下,孙某无法计算具体损失。待王大夫妇的财产执行穷尽后,或仍有损失无法弥补可再行诉讼。2017年2月23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孙某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说法:公证机构何时承担责任

公证,是我国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由于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公证质量直接关系到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应谨慎履行审查职责。对公证机构的过错界定,可根据其是否已尽到应有的义务,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出具公证书等情节,综合判断公证机构是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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