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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冒充弟办理房产公证抵押,公证机构责任如何界定?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27) 浏览 177

案情简介:王大与王小是一对双胞胎兄弟,两人从外貌到身材几乎一模一样,连多年邻居都难以分辨谁是哥哥、谁是弟弟。王大年近四十,长期工作不稳定,收入不固定,生活拮据。他想创业但缺乏资金,多次投资失败,最终萌生了通过高利贷筹措资金的念头。由于没有其他抵押物,他将目光投向了与弟弟王小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中环外的一套价值约200万元的房产。王大担心王小会反对抵押,一旦投资失败,不仅自己要承担债务,还会连累弟弟和父亲失去住所。于是,他打起了“冒名顶替”的主意。

2013年9月3日,王大前往苏北的兴化市公证处,以弟弟王小的身份申请办理个人委托代理民事行为的公证。公证员在查看其提供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后,发现其外貌与证件照片高度一致,误以为是王小本人,遂为其出具了公证委托书。该公证书将王小名下50%的房产委托给王大代为处理相关民事行为。次日,王大持这份公证书找到有90万元闲钱的孙某,提出以房产抵押借款的方案。孙某被王大提供的公证书所迷惑,同意借款,并于2013年9月9日与王大一同前往上海某公证处,签署《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公证手续。该合同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孙某随即通过银行向王大转账90万元。

然而,王大将这笔钱全部投入一个投资项目,结果项目失败,资金损失殆尽。借款期限届满后,他无力偿还,便与孙某玩起了“金蝉脱壳”的把戏,避而不见。孙某心急如焚,于2013年11月底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随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房产。法院受理后,执行法官前往房屋所在地调查,却发现该房产的产权人之一王小并非委托人,而是被哥哥王大冒名顶替。王小表示,自己的身份证曾被哥哥偷走,并用于办理了虚假的委托公证。他随即向兴化市公证处投诉,指出该公证内容不实,导致其共有房产被抵押,请求撤销该公证书。

经调查,兴化市公证处承认在审查过程中存在疏漏,未对双胞胎身份进行充分核实,导致错误公证。2013年12月23日,该公证处决定撤销前份公证书,认定其自始无效。同年12月30日,上海某公证处得知此事后,也对含有不实内容的公证作出部分撤销决定,仅撤销了王大作为王小代理人部分的公证内容。

2014年1月7日,王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无效,并撤销抵押登记。孙某作为抵押借款人也被列为案件当事人。2014年7月28日,一审法院判决王大与孙某签订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无效。孙某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3月中旬,二审法院改判,确认合同中的抵押条款无效。

与此同时,孙某于2014年2月中旬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王大、王小及王大之妻周某诉至法院,请求王大夫妇归还90万元借款,并由王小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王大和周某未出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认定王大夫妇需共同偿还借款。2015年9月判决生效后,孙某申请执行,但因王大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16年2月下旬,孙某再次将兴化市公证处、上海某公证处及王大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公证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要求王大赔偿90万元损失,并由两家公证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她认为,兴化市公证处的错误公证导致了后续公证的无效,进而造成其经济损失。

在庭审中,兴化市公证处辩称,其在办理委托公证时已履行了基本的审查义务,包括查验身份证件、确认民事行为能力、核实委托书内容等。但由于王大与王小为双胞胎,难以区分,且公证员未要求两人同时到场确认,因此未能发现身份冒用问题。法院认为,尽管公证处已尽到一定审查义务,但在面对双胞胎身份时,应更加谨慎,采取额外核实措施,以避免错误发生。因此,兴化市公证处被认定存在疏忽,需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上海某公证处则辩称,其在办理《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公证时,已与兴化市公证处核实委托公证书的真实性,履行了相应的审查职责,且该公证处的错误并非其所致,因此不应承担责任。法院采纳了该观点,认为上海某公证处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孙某的90万元债权已由法院判决确认,应由王大夫妇承担还款责任。目前,王大名下仍拥有涉案房产的部分产权,法院建议孙某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若执行无果,再考虑追究公证机构的补充责任。

2017年2月23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说法:公证机构在何种情况下需承担责任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由于公证书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公证质量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应严格履行审查职责,确保公证内容真实合法。

在判断公证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时,需综合考虑其是否已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操作。如果公证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存在疏忽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公证内容不实,进而引发当事人损失,那么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兴化市公证处因未对双胞胎身份进行充分核实,导致错误公证,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承担部分补充责任;而上海某公证处则因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证机构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其在公证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查职责。

对于涉及房产抵押等重大事项的公证,建议当事人在办理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公证程序合法合规,以避免因公证错误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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