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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改建引争议 违法建筑的房屋买卖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30) 浏览 147

案情简介:私房改建引争议

2010年3月28日,原告夏某、被告余某及案外人许某三人签订私房合股改建协议书一份,约定由三方合伙出资改建房屋并对外出售。2015年4月20日三方达成合伙分配方案,原告夏某根据合伙分配取得位于咸宁市××区温泉办事处××山商住楼××单元××室的房屋所有权,2015年11月19日夏某(甲方)与余某(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乙方购买甲方位于白茶村一组香吾山住宅楼的第二层靠建行宿舍的一套住房,面积为120平方米,房屋总价格为20万元,此价格不包括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的费用在内,如以后乙方需要办理必须付甲方土地证和房产证的费用;购房款必须在2016年1月29日前付清,如到期不能付清,甲方将收回房屋,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乙方的装修费用),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未付清购房款前,此套房屋所有权属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将此房转卖给他人,双方对其他权利义务也作了明确的约定。2015年12月15日余某向夏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到夏某购房款贰拾万元整”。2016年4月20日余某与案外人叶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18万元出卖给叶某,后叶某又将该房屋出卖给其他人,夏某多次向余某催讨购房款20万元未果,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夏某所出售的房屋已于2010年9月2日经咸宁市城乡规划局许可取得地字第咸规地2010144-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年9月28日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了咸土资城国用(2010)第41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再查明,夏某所出卖的房屋至今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法院判决:被告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夏某损失20万元。

原告夏某向法院主张要求被告余某或者返还房屋和或者支付购房款20万元,两项诉讼请求存在权利冲突,经法院释明后,原告放弃返还房屋诉求,要求被告余某支付购房款20万元,且因本案涉争房屋已数次转卖其他人占有,已无返还房屋必要,因此,可依据双方约定房屋交易价值20万元,由被告余某赔偿原告夏某损失20万元,对于其他损失因双方在缔约合同时均存在过错,应由双方自行承担各自损失

律师说法:违法建筑的房屋买卖

本案涉案房屋既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又未依法登记不动产权属证明,故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基于无效房屋买卖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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