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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被盗告物业公司 物业以减物业费作补偿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1) 浏览 142

案例简介:电瓶车被盗告物业公司

今年81岁的曹老伯与妻子家住一小区内。身体挺好的曹老伯就是走路较慢,为方便外出购物,在2009年7月花了2200余元买了一辆电瓶车,并到小区物业公司办理了业主“非机动车出入证”。因小区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处,平时曹老伯一直将车停放在自家底楼通过窗能看得见的外门口。2010年1月中旬的一天早晨,曹老伯5点多起床后即发现电瓶车不见了,不远处留下一把被剪断的车锁,他断定是窃者所为。

曹老伯在报警的同时责怪小区保安没有尽职。他认为,既然物业公司给业主发了“非机动车出入证”,小区门卫保安见人员带车出入时,须交看该出入证,何况在半夜更应该加强检查,自己车辆被盗,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物业公司认为,该车辆虽然被盗,但不能证明就是从门口出去,小区保安24小时不定时巡逻,严格查看车辆出入人员的“非机动车出入证”,不会出现疏忽,因此不同意赔偿。

电瓶车被盗告物业公司 物业以减物业费作补偿插图

法院判决:物业以减免物业费作为补偿

法院通知原告和被告双方再次到法院,进行庭后调解。物业公司考虑到原告高龄又身体不好,加上新买不久的电瓶车被盗,每月退休金不多,稳定老人情绪,物业公司表示同情并主动作出退步。他们说,“原告向法院诉物业公司赔偿是原告的权利,既然涉诉了,物业公司有责任认真对待,物业已考虑用折中的方法,给原告作一定的经济补偿”。在调解席上物业公司愿意以通过减免物业管理费的形式,按每月每平米0.8元计算,给予原告2010年全年物业费补偿1100余元。对此,原告曹老伯也作了让步表示同意,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说法:物业对财物丢失是否赔偿取决于合同约定

法院通知原告和被告双方再次到法院,进行庭后调解。物业公司考虑到原告高龄又身体不好,加上新买不久的电瓶车被盗,每月退休金不多,稳定老人情绪,物业公司表示同情并主动作出退步。他们说,“原告向法院诉物业公司赔偿是原告的权利,既然涉诉了,物业公司有责任认真对待,物业已考虑用折中的方法,给原告作一定的经济补偿”。在调解席上物业公司愿意以通过减免物业管理费的形式,按每月每平米0.8元计算,给予原告2010年全年物业费补偿1100余元。对此,原告曹老伯也作了让步表示同意,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通知原告和被告双方再次到法院,进行庭后调解。物业公司考虑到原告高龄又身体不好,加上新买不久的电瓶车被盗,每月退休金不多,稳定老人情绪,物业公司表示同情并主动作出退步。他们说,“原告向法院诉物业公司赔偿是原告的权利,既然涉诉了,物业公司有责任认真对待,物业已考虑用折中的方法,给原告作一定的经济补偿”。在调解席上物业公司愿意以通过减免物业管理费的形式,按每月每平米0.8元计算,给予原告2010年全年物业费补偿1100余元。对此,原告曹老伯也作了让步表示同意,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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