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买房无产权证开发商违约被判赔36万,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16

案例简介:
2004年5月,王先生在上海市郊购买了一套多层住宅,并与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向王先生出售位于本市郊区某花园302号的房屋,总价款为162万余元;同时约定,房地产公司应在2005年1月前交付房屋,并承诺于2005年6月20日前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即大产证)。若未能如期取得产权证,王先生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此外,合同还规定,若房地产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需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三标准支付违约金,自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房地产公司始终未能办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及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导致王先生无法正常取得房屋。直至2007年5月,房地产公司在未取得大产证的情况下将房屋交付王先生。由于交房时间拖延两年多,且未按期办理产权证,王先生于今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按每天486元的标准,支付自2005年2月至2007年4月期间的违约金共计36万余元。

房地产公司辩称,所争房屋横跨两块不同地块,因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买卖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目前也无法办理房屋小产证,因此预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予以解除,并愿意赔偿王先生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相应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在2005年1月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王先生,虽其最终交付了房屋,但至今未能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及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因此房屋不符合交房条件,构成违约。

被告虽提出目前无法办理大产证的证明,但这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王先生要求支付自2005年2月起至符合交房条件之日止的违约金36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此,法院作出支持王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

买房无产权证开发商违约被判赔36万,延期交房如何维权插图

律师说法:
开发商延期交房,业主可采取以下维权方式:

一、与开发商协商。
开发商通常会安排业务人员与业主沟通,试图拖延时间或推卸责任,有时也会做出一些承诺以缓和矛盾。然而,协商往往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多数情况下开发商仅提供少量赔偿或物业费减免等补偿。

二、向房屋建设管理机关反映。
业主可向相关房屋建设管理部门投诉,请求对开发商进行处罚。但需注意,房屋建设管理机关仅有行政管理权,无民事审判权,因此无法直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只能进行调解。若多次调解未果,相关部门通常会建议业主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三、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应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或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购房合同。在诉讼过程中,需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交房时间证明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以上是关于“买房没有产权证,开发商违约被判赔36万元,延期交房如何维权”的相关法律分析。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房产律师。

- END -
- 0人点赞 -